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旅游质量投诉的处理
2011-10-25

一、依据:
    1.《浙江省旅游管理条例》(省九届人大常委会第31号公告);
    2.《旅游投诉处理办法》    (国家旅游局令第32号)。
二、条件:
    1.投诉者是有直接利害关系的旅游者。
    2.有明确的被投诉者、具体的投诉请示和事实证据;
    3.属于旅游投诉范围;
    (1)认为国旅游经营者的服务未达到合同约定的质量标准;
    (2)认为旅游经营者的服务未达到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。
    (3)旅行社破产造成旅游者预交旅行费用损失的;
    (4)认为因旅游经营者的故意或过失给旅游者造成人身财产损失。
三、需送交的材料:
    1.投诉者基本情况;
    2.被投诉者基本情况;
    3.投诉事实与理由;
    4.证据;
    5.请求事项。
四、程序:
    1.投诉者通过口头、电话(“96118”)或书面提出;
    2.受理或转办;
    3.主持调解或处理。
五、时限:
    1.自接到投诉之日起,7个工作日作出是否受理决定。对应当由其他部门处理的,2个工作日转交有关部门处理,并告知投诉者;
    2.处理:受理的案件90天内审理终结。特殊原因经国家旅游局批准,延长30日审理终结。
六、责任处室:
       云和县风景旅游局行业管理科。

       电话:0578-5128922

       地址:云和县车站路28号


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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