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一、依据: 1.《浙江省旅游管理条例》(省九届人大常委会第31号公告); 2.《旅游投诉处理办法》 (国家旅游局令第32号)。 二、条件: 1.投诉者是有直接利害关系的旅游者。 2.有明确的被投诉者、具体的投诉请示和事实证据; 3.属于旅游投诉范围; (1)认为国旅游经营者的服务未达到合同约定的质量标准; (2)认为旅游经营者的服务未达到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。 (3)旅行社破产造成旅游者预交旅行费用损失的; (4)认为因旅游经营者的故意或过失给旅游者造成人身财产损失。 三、需送交的材料: 1.投诉者基本情况; 2.被投诉者基本情况; 3.投诉事实与理由; 4.证据; 5.请求事项。 四、程序: 1.投诉者通过口头、电话(“96118”)或书面提出; 2.受理或转办; 3.主持调解或处理。 五、时限: 1.自接到投诉之日起,7个工作日作出是否受理决定。对应当由其他部门处理的,2个工作日转交有关部门处理,并告知投诉者; 2.处理:受理的案件90天内审理终结。特殊原因经国家旅游局批准,延长30日审理终结。 六、责任处室: 云和县风景旅游局行业管理科。
电话:0578-5128922
地址:云和县车站路28号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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